由于性格不合、价值观差异等种种原因,原告与被告的感情逐渐疏远,已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相互关爱、扶持义务,在理性、平等、和谐的气氛中,双方经过深入沟通,已达成一致决定终止婚姻关系,值得注意的是,双方均没有隐藏财产,对于家庭财产分配问题也没有争议。
1、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。
2、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,无需法院进行财产分割。
3、双方承诺不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,离婚后各自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。
1、感情疏远: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、价值观差异等原因,感情已疏远,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相互关爱、扶持义务。
2、无共同财产争议:原告与被告在婚姻期间购置的财产已经按照双方意愿分配完毕,无争议,除此之外,双方均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(包括但不限于房产、车辆、存款、投资等)。
3、自愿放弃财产分割:鉴于双方对财产分配已达成一致意见,且无争议,故请求法院尊重双方的意愿,不进行财产分割。
1、结婚证复印件: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。
2、双方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:证明双方对婚姻期间的财产分配已达成一致。
3、双方承诺书:证明原告与被告均承诺离婚后不再就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。
1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相关规定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经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2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相关规定,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,在本起离婚案件中,双方已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,且无争议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规定,原告愿意承担本次诉讼的相关费用。
我们深知婚姻的结束对双方及家人都是一次巨大的打击,但为了双方的未来和幸福,我们决定终止婚姻关系,在此,我们再次强调原告与被告无共同财产纠纷,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审理此案,给予公正的判决。
本起离婚案件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适用法律明确,原告与被告均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,并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纠纷,我们衷心感谢法院对此案的关注和审理,并期待早日得到公正判决,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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